写淫秽小说判10年,亏不亏?
文|庄志明律师
本来晚上准备洗澡的,没想到在网上又看到人议论这新闻了,干脆我也写篇小短文发表下看法,写完后再出去洗澡。
最近有一则新闻在网上闹得是沸沸扬扬,新闻的内容是耽美小说《攻占》网文作者“狗娃子天一”因犯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。
据悉小说《攻占》在短短几个月内就通过网络销售七千余本,非法获利十五万元。而这本“畅销书”也引起了国家扫黄打非办的注意,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检测中心鉴定,鉴定样本《攻占》为淫秽出版物,作者也因此被判刑。
很多读者认为作者天一很冤:写写黄色小说就判10年,强奸、猥亵的也未见判10年的呢……觉得写色情小说是小意思,大可不必太“上纲上线”。
刑法规定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天一判10年以上,显然是按照上述规定中情节特别严重认定的。如何认定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两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,直接对照即可,本文无需赘述。
我在这里说说为什么对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罪要这么严苛呢?
因为淫秽物品的附随危害性太大,“次生灾害”严重,淫秽物品很容易诱发强奸、猥亵恶性案件,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极大,正是如此,国家对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打击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。
从发生的性侵案件看,很大部分犯罪人都是因为看了淫秽物品而陷入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。所以,对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打击,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理解和支持。
天一判了10年,大家觉得重,此前还有此罪判无期徒刑的呢,和天一不同的是那个人贩卖的是毛片。
此人叫柯江山,其多次利用假身份证和假姓名,贩卖淫秽、盗版光盘总数达46500张,窝点达10多个。2000年9月18日被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柯江山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。被告人不服,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那些把淫秽物品罪看的轻描淡写的人,往往是很主观的,想当然的人,认为自己也看过色情小说和毛片,Hold得住,没出过啥事,所以这个淫秽物品无所谓,但你要这么想:100个人中99个没出事,可是一个人出事了,那汇集起来将是惊人的数字,多少妇女儿童要受到侵害啊。
所以拿天一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罪和一般的强奸、猥亵犯罪案件类比,这是没有可比性的,天一的淫秽物品(量级)散播到社会上其危害性比普通的强奸案要大得多。
网民不能光看霉体的新闻标题,浮光掠影,我们要通过思考新闻,读懂新闻事件背后的道理,这才是一个理性的、有社会责任感的好网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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